《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其一,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二,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各地税分局应严格审核上述凭证,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款。
三点需要注意的问题:
其一,只有公积金贷款的利息部分而不是月供部分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项;
其二,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和商业按揭贷款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其三,如果夫妻双方共同选择公积金贷款,那么只有主贷方可以享受该项优惠。
举个例子,具体怎么计算?
小融3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元,3500为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那么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450元。若小融2月份应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700元,办理抵减业务后:
本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700)×10%=380元,可省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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