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人加入庭审的规定如下:
首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可就诉讼主体之间的主张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要求参与审判。
其次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尽管他们缺乏独立的主张,但若事件处理的结果影响到他们,也允许其申请加入或由法院通过公告形式让其知晓。
审理案件的法院也会判处负有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益及义务。
另外,如果原告提出增加无独立请求权的人为诉讼对象时,若经过庭审后发现遗漏应参与庭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增加此人。
同样地,如果被告认为原告应增加无独立请求权的人为诉讼对象并经原告同意,也能将此第三人加入。
最后,法院还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加入未被提出申请的第三人。
当庭审中的当事人发现自己庭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遗漏,他们都有权向法院提出增补申请。
至于反诉的成立条件,通常它是指在案件正在审理期间,且庭辩论尚未结束时提出的。
并且不能涉及其他司法机关专属管辖的范畴。
当反诉涉及别处司法管辖,由于非其有权管辖,所以反诉不能与原案并行审理。
此外,反诉请求必须与原诉请求互斥或是后者的前提条件之一。
而且,必须由被告向原诉原告宣告这一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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