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只有依法确认属于违法行使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职权行为,赔偿请求人才能依法提起赔偿请求,这就是我国刑事赔偿应遵循的违法归责原则。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是确定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违法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的核心原则。《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对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权利: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而原判刑罚已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从以上规定的第、、项可以看出,不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行使职权,只要因错拘、错捕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害人就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就是我们在司法活动中所称的“无罪赔偿”原则。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要发生错误羁押,且受害人无罪情况下,无论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是否主观故意违法,国家都应负赔偿责任。这与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一致的,虽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主观故意造成错捕、错拘,但由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发生的错拘、错捕客观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应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拘留和逮捕是违法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违法归责原则,司法机关批准或作出逮捕决定后,凡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予以释放的证明书,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撤销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视为司法机关的错误逮捕已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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