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何谓终止审理
时间:2023-10-01 03:29:19 1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刑事审判中何谓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终止审理限于审判阶段,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认定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

三、刑事诉讼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条件

刑事诉讼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以下条件:

1.已被侦查起诉、审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已提交审查起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3.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除自行申请外,其近亲属可代为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n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n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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