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对于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退职,并享受按月发给相当于退职时的标准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所谓不具备退休条件,主要指: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因疾病或因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对于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退职,并享受按月发给相当于退职时的标准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所谓不具备退休条件,主要指:(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因疾病或因工残疾,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达到退休年龄,但连续工龄较短,连续工龄未满10年。职工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退职时标准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退职后的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副食品补贴和取暖补贴等。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对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缴费满15年,且男职工达到50周岁,女职工达到45周岁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年龄未达到50周岁和45周岁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享受全残补助金。具体办法为:缴费满15年的,按月享受全残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含过渡性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作为社会救济对象保证基本生活;其中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之后享受全残补助金的人员,除按规定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5个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对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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