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如果租客没有正确地保管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和设备设施,导致它们发生损坏或故障,那么租客就需要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如果出租房东西损坏是火灾等因素造成,则属于意外原因,按照公平原则赔偿。如果损坏的东西是属于易耗品,没有写明的话就租客修理。
如果租客没有正确地保管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和设备设施,导致它们发生损坏或故障,那么租客就需要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如果出租房东西损坏是火灾等因素造成,则属于意外原因,按照公平原则赔偿。如果损坏的东西是属于易耗品,没有写明的话就租客修理。
房 屋 设 施 损 坏 由 谁 来 赔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设施损坏的赔偿责任通常归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人可能并非实际使用房屋的人,而是委托给他人管理或出租。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使用房屋的人或承租人应被视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房屋设施损坏的赔偿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也明确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责任。如果房屋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或者擅自分隔、改造房屋,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房屋设施损坏的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区分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房屋的人或承租人,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设施损坏的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区分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房屋的人或承租人,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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