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人承担债务是否合理,原因如下:
首先,退伙人与合伙企业在退伙时的结算以当时的财产状况为基础(《合伙法》第52条)。退伙时,如果退伙人退伙前发生了未结清的合伙企业事务,如持续的合伙经营、债务等,则仍与退伙人有关联,退伙人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退伙时,有些债务可能是隐藏的,在退出合伙企业时可能不会被披露,例如某一产品的质量缺陷。该等债务在退出合伙企业一段时间后才能披露,因此他不得不对该部分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退出合伙人应对尚未结清的合伙企业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对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退出行为本身必须是善意的,退出方不能通过退出行为逃避债务。同时,合伙人按照约定分配财产或者承担债务份额后,合伙人不能承担企业向合伙人分担的债务份额,且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的,他还必须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因为该债务发生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当时他对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当然也包括偿还他不能代表其他合伙人偿还的债务
法律依据
合伙法规定,“退伙人应就退伙前产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53条)。因此,可以肯定的是,退伙人在退伙前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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