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终结强制执行的时间是多久?
时间:2023-10-24 05:40:06 4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期限有区别,非诉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申请延长前需报批准。强制措施的执行者必须经过申请,否则属于非法执行。

根据具体情况,被强制执行的时间长短因案件情况而异。如果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如果是非诉执行案件,则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

被强制执行了多久能终结?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受理。因此,被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将依法受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因此,被强制执行的当事人虽然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但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强制执行并不会停止执行。只有在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会停止执行。

被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应在十五日内向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但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强制执行并不会停止执行。只有在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会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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