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出租车在夜间运行时,业主是否应对交通事故负责
时间:2023-05-07 22:23:36 4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杜明是出租车司机。为了增加经济收入,杜×明将车辆夜间作业权承包给了卞尚顺,卞尚顺按照约定每月向他支付承包费。2004年9月,汴上顺在夜间作业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石青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调查,卞尚顺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史×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明、卞尚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事故后谁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发审[1999]13号)指出:“使用被盗机动车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戴头盔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买受人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皮博(发审[2000]38号)指出:“买受人分期购车,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之前,出卖人保留车辆所有权的,买方应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卖方对本合同项下车辆用于运输时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述司法解释体现了将经营控制权和经营利益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主体的精神。也就是说,在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过程中,一是看运营控制权的归属,即谁有权支配和控制车辆的运营;二是看运营利益的归属,即,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的人。这种利益可以是机动车营运所获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享有经营控制权和经营收益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杜×明将出租车夜间运营权承包给卞尚顺,卞尚顺按约定每月向他支付承包费。事实上,正是杜×明赋予了卞尚顺对车辆夜间营运的控制权,卞尚顺从事出租车夜间营运,而杜×明则从将出租车承包给卞尚顺中获益。按照车辆营运利润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杜×明和卞尚顺都从车辆夜间营运中获利。因此,他们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但交通事故毕竟是卞尚顺造成的,卞尚顺才是交通事故的真正责任人。杜明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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