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司法赔偿复议程序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者未与其达成协议的,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程序。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等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在经过先行处理程序之后,受害人应当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
司法赔偿复议是在受害人全部或者部分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时给予的救济。从海外的情况来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类型是诉讼制,另一种是复议制。对我国而言,赔偿义务机关比较分散以及它们之间的微妙关系决定了诉讼制不易操作,所以采用了复议的方式。
二、司法赔偿复议程序的步骤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的步聚包括复议申衣的提出和受理、对复议申请的审理和决定,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及时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有以下几个步聚:
1、复议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及时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赔偿请求人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收到复议申请的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正确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3)超过法定期限提起复议申请的,应决定驳回。请求人对驳回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赔偿委员会决定;
(4)赔偿请求人的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2、对复议申请的审理和决定。
三、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司法赔偿中的复议与行政复议有很大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而司法赔偿复议则应属于司法行为;
2、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复议处理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争议,司法赔偿复议针对的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处理正确与否的问题;
3、两者救济的途径不同,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司法赔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不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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