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申请人
办理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中心卫生医院、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六)依法为职工全员参加社会保险。
办理依据
1、《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配套文件《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梅市府办[2000]38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梅市劳社[2007]44号);
所需材料
1、《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副本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医疗用地,办公和业务用房面积
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人均诊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人均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全文6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