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二手房两年,才知道物业维修资金没有过户,现在已经找不到原来的业主了,我该怎么办呢?”“我要把房子卖给别人,但想把以前交的物业维修资金拿回来,可以吗?”……近期,不少读者询问有关物业维修资金的问题,笔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购房者对物业维修资金的认识不够,这可能影响到日后物业的维修和保养。
二手买家易忽略物业维修资金
梅小姐日前遭遇到了难题:小区计划动用物业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她才发现已经买了两年的二手房居然没有办理物业维修资金过户,甚至该物业原来是否有交物业维修资金也无从查询,原来卖房的业主早已联系不上了。后来,梅小姐只好自认倒霉,重新补交物业维修资金,一轮手续办下来,让她叫苦不迭。
据悉,像梅小姐这样在二手楼交易时未办理物业维修资金过户的情况不在少数,而许多人因为小区尚未需要动用物业维修资金,并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等到发现问题常常为时已晚。目前在二手交易中,还有部分业主认为房屋已经卖出,自己不该为房屋未来的保养负责,因此要向购房者索回物业维修资金的款项才肯协助过户,这也让买家十分头痛。
在经过了长达8个多月征求市民意见、修改等一系列调整后,《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从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2003年9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由业主或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步梯房(含别墅)每平方米20元,电梯房每平方米30元。而对于1998年9月30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细则》指出,业主也要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具体缴存标准,则由相关业主自行组织业主大会决定。
过户得先交维修资金
根据《细则》,如果开发建设单位尚未按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逾期仍不缴存的,相关业主应通过司法途径向开发建设单位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而对于已经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业主,经多次督促催交仍不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予以公布,房产主管部门协助通过司法途径追缴。对于那些尚未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抵押、租赁时,须补缴资金,否则房产交易窗口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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