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担保是以人为担保及保证,一般在借款贷款等有此方面。
这种担保方法实质上使债的共同担保措施扩张于第三人即保证人的一般财产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保证人则有义务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债的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人的担保主要是指保证。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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