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航班非自愿退票规则
时间:2023-08-14 13:20:13 3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航航班非自愿退票规则:

1.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等原因未能向旅客提供已经定妥的座位,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停留,或造成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旅客要求变更客票的,均属于非自愿变更。

2.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国航航班取消赔偿标准

乘客订好机票,就与航空公司达成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取消航班,乘客都有权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如果航空公司义务履行不符合全面、及时、充分等要求,则会是侵犯了乘客的知情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层面来说,航空公司单方取消合同,是违约的一方,理应向乘客作出赔偿。

航班取消赔偿标准,不同的航空公司补偿是不同的。比如中国国航的补偿条件及标准如下: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国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国航将根据延误的实际情况,向旅客提供经济补偿。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200元;延误8小时(含)以上,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400元。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由于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改期或者签转,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费。

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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