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是: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等。
船舶优先权案件的有以下特点:
1、海事优先权诉讼以当事船舶被扣押为必要条件,至少是在诉讼结束前船舶被扣押。
至于起诉前或起诉时是否扣押,可以在所不问。普通海事诉讼虽然也可以申请扣押船舶,但普通海事诉讼不以船舶扣押为必要条件。如果在诉讼结束前船舶一直未被扣押的,即使是船舶优先权人提起诉讼,也只能属于普通海事诉讼,不能将船舶所有人作为债的担保人列为被告。
2、船舶优先权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对被扣押的船舶行使优先权,即在船舶价款分配中优先受偿。而普通海事诉讼不具有这样的目的。
3、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对船舶不具有立即执行的效力。
该判决生效后,债权人虽然可以对海事赔偿的责任人的财产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对船舶所有人当事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进行执行,也不能对船舶所有人的担保的财产—被扣押船舶的价款不能申请立即执行。这是因为,该价款的分配要受到法律规定的船舶价款分配程序的限制,只有在有关的诉讼程序进行完毕后,才能依法参加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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