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思自治说名词解释
意思自治说指的是从契约自由原则出发,认为合同既然是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协议创设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主观上应该能够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意思自治说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的学说。
二、意思自治说的主要内容
意思自治说的主要内容即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
1.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功效,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为。
2.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
3.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
在我国意思自治不仅体现在合同中,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都可以窥见意思自治的身影。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自己独立承担。
三、意思自治的限制
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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