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6、7月份毕业季即将到来,将会有大批的应届生告别校园,走入职场。应届毕业生作为职场新人,将以“劳动者”的身份迈进职场,在这身份的转换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应届毕业生就业入职注意事项
一、劳动者入职时,单位要求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时,劳动者可以依法予以拒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此可以看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收取保证金、制服费、培训费等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遇到相似情况时可以依法拒绝单位的上述要求。
二、签了“三方协议”,入职后仍需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一些应届生或用人单位认为学校、应届生及用人单位三方签订了“三方协议”之后,该协议可以视同于劳动合同,入职后应届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此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经与毕业生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在签约主体存在明显的差别,内容也存在明显差异,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因此,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工作岗位、工时制、工作地点等主要条款。
三、劳动者在面对“试用期”要求时,应了解关于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就试用期待遇,《劳动合同法》第2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劳动者入职后可要求用人单位在用工起三十日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工伤、养老、失业及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内,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社保缴费基数是依据劳动者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新入职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依法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者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的书面文件,求职者一旦签名,除非条款违法违规无效,否则即意味着对相应条款的认可与接受。因此,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求职者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尤其关注其中关于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部分;如部分条款存有歧义,则应当及时提出,要求人事工作人员进行说明、备注;对部分条款中留有空白,则需及时进行勾画,避免遭遇“事后添加、涂改”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n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n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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