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被宣告死亡,他的死亡时间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如果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则其死亡时间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当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被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
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可不可以自动消除
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会自动消除。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自其被宣告死亡之日就会自动消灭。如果以后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出现的,在其配偶没有再婚,且同意恢复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恢复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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