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海的陈小姐反映,自己和路桥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因为没有续约,按合同规定本应拿到的1800元保险金也迟迟未到手。
我和以前的同事打听过了,续签的人早就拿到这笔钱了。我又没有违约,就因为不续签下年的合同,今年的保险金就不给我了吗?虽然钱也不多,但从道理上讲,哪有这样的啊!对于这样的老东家,陈小姐很是心寒。
没有续签合同,她迟迟拿不到保险金
陈小姐最近一筹莫展,因为讨不回来的保险金。
2013年9月24日,她在路桥昂立国际英语培训学校办理了入职手续,经过两个月的试用期之后,与校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在合同签订第七个月,校方每月将提供300元的保险,保险的交付有两种方式:校方替员工每月缴纳保险,或以现金的形式一次性付给员工。陈小姐像其他同事一样选择了后者,也就是说,截至2014年11月24日,等到一年的合同期满之后,她可以拿到校方给予的1800元保险金。
陈小姐告诉记者,这1800元保险金也正是她离职的导火索。当时正值合同期满,考虑到培训机构工资不高,她还在思量着要不要续签。结果校方婉转表示,要续签合同后,才给发保险金。这不是逼我要续签嘛,我一生气就离职了。她愤愤地说。
她没想到,这一负气离职,这保险金还真打了水漂,后来去要了好几回,那边都没有明确表态。
在最后一次交涉中,陈小姐得到学校财务的明确答复——没有。
财务是这么跟我说的,2月10号会发钱,但是只有12月份的部分工资,保险金什么是没有。我找校长要说法,校长还是不肯明说,只说是既然交给财务去办了,就相信她能做好。得到这样的回答,陈小姐哭笑不得。
校方最终同意结算1800元保险金
不续签合同了,这1800元的保险金究竟是给不给?如果给,什么时候给?
针对陈小姐最关心的两个问题,校长吴女士说,这部分保险金将按合同支付,到时候会统一发还给员工,只是时间的原因。
那么,既然是统一发放,为何其他员工都已经收到保险金,而陈小姐却一直苦要不到?
在职员工统一发,离职员工期末再另算。吴女士迅速地补充道。
而另一位执行校长胡先生则表示,合同是在11月24日便到期了,而陈小姐却一直等到12月初再离职,在这段时间内,校方可以认为,陈小姐是默认续了一年约,因而她的离职称得上是违约了,对于教育行业来说,员工的突然离职对日常工作的影响很大。我们校方也不打算追究她的责任了,只是要扣除她的部分奖金。
至于这奖金怎么扣,胡先生解释说,陈小姐原来是学校的老师,她之前的工资中包括提前发放的课时费,校方将按照陈小姐未完成的课时量扣回部分课时费;另外,因为陈小姐离职造成的学员流失,也将按一个学生50元的标准从工资中进行扣除。
经过记者的一番协商,校方同意,在2月10日,校方将在扣除陈小姐一部分奖金后,付给她1800元的保险金和12月份的部分工资,并且制作出工资明细表以供核对。
律师说法
将保险金折算现金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保险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本事件当中,用人单位以支付现金的方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为依据上述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并不能因为劳动者同意而免除。故本事件劳动合同中关于保险金折算现金的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无约束力。故陈小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800元的保险金,没有相关依据。
此外,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发放,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或无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故陈小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主张,合法合理。用人单位应立即支付。
对于本事件,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违法行为,陈小姐,可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费用,若不能补缴(可能因政策等原因无法办理),则可向用人单位索赔。此外,陈小姐可以基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用人单位违法为理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1年劳动期限等于1个月工资)。
最后,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特别是家教、培训等教育机构以及餐饮行业、服务行业等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应当依法、依规,切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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