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金收不回可以起诉吗
时间:2023-02-07 10:40:08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因此若租金收不回,可以要求其承担补足租金,提前结束合同,支付违约金等,具体要看你们签订的合同来确定。

一、门面出租合同的效力认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门面出租合同,双方就租赁的门面、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门面出租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门面出租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门面,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门面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门面租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需注意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属于有权处分;

(二)明确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租金等基本条款;

(三)装修补偿等问题。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出租房屋是否可能装修,在租赁期结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租赁合同后,对装修成果如何进行处理等;

(四)房屋可否转租等问题;

(五)房屋及配套设施维修义务等;

(六)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应违约责任;

(七)合同变更、解除、或发生不可抗力、遇征收等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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