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以赌博为业或聚众赌博,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人进行赌博而本人从中抽利,显然拉人赌博拿佣金是符合该客观要件的。主观方面则要求当事人持故意态度,并以该行为作营利目的或以此为生。
综上所述,拉人赌博拿佣金偶尔为之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若是经常、频繁故意为之则很可能被作为赌博罪处理。
一、如何区分赌博与娱乐?
1、从主观方面看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而群众娱乐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从主体上看
群众娱乐多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
3、看是否有组织者从中抽头获利
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获利的行为。
4、看彩头量的多少
要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水平而定。在认定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赌头、赌棍、赌场业主与一般参与的群众区别开来,对前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后者主要是批评教育。对于亲属或者朋友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
其次是区分赌博罪与其他罪的界限,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对于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直接行凶杀人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赌徒用暴力、威胁手段抢走他人赌资或经预谋而抢劫赌场的则按照抢劫罪处理。
二、参赌人员可不可以构成犯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吸引多人赌博,从中获利。这类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与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始终以赌博收入为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徒,只要有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之一,就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求。
三、网络赌搏多少金额定罪
聚众赌博罪的立案标准是:
1、组织三人或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
2、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且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赌资金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
3、或组织十人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进行赌博,从中收取回扣和介绍费的行为。
一、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二、赌博罪的量刑标准包括:
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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