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或者资产无法负担负债的情况下,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机构提出申请,通过破产程序来偿付所欠债务的法律制度。
狭义上的破产制度主要涉及到破产清算环节,而广义上的破产制度则涵盖了重整以及和解两个重要环节。
通常情况下,破产被视为企业经营及经济运行中的一种现象或问题。
以下内容针对破产的几个特征进行详细阐述:
(1)债务人无力清偿已至债务期限的债务所谓“到期债务”是指已经过了应偿还债务的规定期限的债务;
“清偿”则指完全满足所有债务缺口;
至于“无力清偿”,则是表达无法按期偿还全部债务的一切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并不必然导致其被宣布为“无力清偿”。
(2)存在多个债权人根据一般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原则,若只有单个债权人存在,那么只需采用该常规程序即可解决。
然而,一旦面临多个债权人的困境,若是依然沿用上述的普通程序处理,由于债权人之间会出现争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这就有可能导致某些债权人甚至无法获得任何偿还或者只能拿到微薄的赔偿金,从而引发明显的不公现象。
因此,有必要引入一套更为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确保各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公平分配。
(3)债权人之间公平受偿首先,债务人的整体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这就意味着债权人难以获得全额偿款。
其次,依照“同类权利,同等优先”的标准,自然应当按照预定的顺序,遵循同样的比例,将债务人的资产在不同的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以确保每个债权人都能获得合理的补偿。
(4)免除未能偿还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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