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契税的征税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8-14 16:50:08 4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拆迁契税的征税依据是:如被拆迁人按拆迁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的,对购房成交价款中超出拆迁补偿款部分,按适应税率征税;如被拆迁人重新承受还建房屋,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如补缴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契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一、契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1、契税征税范围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以下情况视同买卖房屋,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的,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的;

(4)房屋赠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交纳契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

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二、减征或免征契税的情况有哪些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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