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医药费赔偿标准
时间:2023-02-11 08:40:18 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赔偿,包括因工受伤与因工死亡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情形的赔偿。工伤赔偿需要计算的项目繁杂,计算标准不一,费用支付单位承担者也不是单一的。针对现实中发生的工伤事故,试以《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

1、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3、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4、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8条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第一、二款。

(2)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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