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及特征
时间:2023-05-06 18:12:37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二、保险合同成立的特征

保险合同成立的特征如下: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接受与否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为射幸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但是,由于保险当事人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等方式。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三个: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2.保险人同意承保;

3.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民法典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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