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会的召集人和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职务;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务,不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可以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并提前向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关于会议的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例会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另行确定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期限。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理由和主题;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自通知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五十条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接受股东的质询,并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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