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失踪多少年后可申请为失踪人
自然人失踪两年后可申请为失踪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可以申报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二、宣告失踪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宣告失踪后,婚姻关系不会解除。婚姻关系是不会自动解除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另一方不得再婚,如果另一方想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宣告失踪财产代管人有顺序吗
法院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利害关系人均可成为财产代管人。上述范围内的人成为财产代管人没有顺序限制。成为财产代管人,不代表可以随意处分失踪人的财产,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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