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规则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对夫妻共有债务的界定及衡平负担方面设定了更具体且严谨的基准。
在中国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必须联合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件发生后认可的债务,或者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为家庭日常生计所需的债务,皆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计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将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此项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则这部分债务仍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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