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可依据协议解约、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均已满足而强制解约以及由各当事人自主定立并达成共识的条款来进行解除。
首先,若欲实施协议解约则需经过当事人彼此之间友好协商形成一致意向之后方可解除相应的合同;
其次,在满足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均已满足且缺少单方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均有权依此方法向司法机关提交解除合同的申诉;
最后,如有商定明确条款规定可解除合同之特定情况发生,则享有解除权之人便可据此行使合同解除之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全文4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