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被侵权应该怎么计算损失
时间:2023-07-21 17:05:13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被侵权损失的计算:

1、被告侵权减少原告利润;

2、被告以报纸、图书出版或者类似方式侵权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报酬的规定;

3、原告合理的许可费;

4、原告复制品销售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复制品的利润之积;

5、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原告许可使用合同因被告侵权无法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而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造成的损失。

著作权侵权损失取证规定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损失取证规定是通过合法的方式收集一切能够证明自己损失的证据材料。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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