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借据诉讼期限已过之后,再向对方提出借款偿还要求并另行出具新的借条,实际上这种操作是无法引发之前已然超出的诉讼期限重新开始计算这一效果的。
按照司法实践中所普遍认可的法律原则,仅仅以下几种情况才能够产生诉讼期限的中断效应:
另外,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就相关权利进行过主张,那么也同样可以达到诉讼期限中断的目的。
可见,当事人在经过诉讼期限之后再次提出借贷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对此提供适当的立案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过期的诉讼期限使得债权人失去了在法律程序上胜诉的权力,但其所依存的实质性权益却并未受到任何减损。
换句话说,欠债方虽然有权拒绝对债权人承诺的还款义务,债权人的索赔请求权在施行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但其权利本身以及请求权都并不因此消失。
因此,当案件的被告超过诉讼时效期再出庭抗辩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适当处理和裁决。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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