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所谓的“危险驾驶罪”主要针对在马路上行驶机动车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特定行为,例如,竞相追逐行驶、酗酒驾车、严重的违规超载或超速驾驶,以及违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形式多样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有高速掉头逆行的情况出现,虽然这可能被视为违反交通规则并且可能会对公众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但要判定此种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该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述所描述的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标准,尤其是涉及到追逐竞争或是过量饮酒驾车两个方面,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然而,如果该行为并没有达到上述法条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或者并未对公众安全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与危险,那么这样的行为很可能并不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综合考虑到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佐证才能作出更准确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6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