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或被宣布作废的信用证。(2)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的行为。(3)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伪造的信用证是指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者以编造、冒用的某银行的名义开出的假信用证。所谓“变造的信用证”,是指在真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对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加以改变后的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主要是指必须与跟单信用证一起使用的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以及还需要附随的其他文件,如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书等。本条所说的“使用”,包括伪造、变造后自己使用,或者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他人伪造、变造后供自己使用几种情况。(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如行为人利用所谓“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实际上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信用证诈骗罪指的是什么
信用证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利用信用证诈骗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双重对象,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具体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件、文件,使用无效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其他方式开展信用证诈骗活动;
3、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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