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以下应税消费品,需缴纳消费税。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甲类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乙类卷烟、丙类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五个子目。
(二)酒及酒精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关于酒的征收范围的确定: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的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和成套化妆品等。
(四)护肤护发品
护肤护发品是用于人体皮肤、毛发,起滋润、防护、整洁作用的产品。包括:雪花膏、面油、花露水、头油、发乳、烫发水、染发水、洗面奶、磨砂膏、焗油膏、面膜、按摩膏、洗发水、护发水、护发素、香皂、浴液、发胶、摩丝以及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等。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六)鞭炮、焰火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七)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包括: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八)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包括:凝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
(九)汽车轮胎
包括的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十)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十一)小汽车
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包括微型厢式车)。用上述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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