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上述规定是对合作社破产财产优先清偿顺序的规定,体现了对农民成员权益的特殊保护,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只限于农民成员。
二是,在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之后,合作社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再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如下:
1、按照业务功能划分:
(1)供给专业合作社:为合作社成员提供相关的生产资料,例如:种子、化肥等;
(2)营销专业合作社:主要是销售合作社成员提供的产品;
(3)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与合作社成员共享生产设备、市场信息等;
(4)资金互助合作社:为合作社成员提供资金、信贷等方面的帮助;
(5)土地合作社:合作社成员共同进行生产活动;
(6)生产合作社:负责农副产品的初步加工工作。
2、按照业务范围划分:
(1)农资直供合作社:农副资源直接供给、农副资源采集活动;
(2)农机服务合作社:农机的租赁以及维修等;
(3)信息对接服务合作社:有农业机械、土地、劳动力需求等信息的推送等;
(4)农技服务合作社:农业技术讲座、农业技术培训等;
(5)农产品电商服务:电商培训以及服务等;
(6)农村产业链金融服务:农资以及农资信用贷款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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