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转卖给同村村民合同有效
时间:2023-06-10 15:23:24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位于南彩镇的某宅基地房屋属于刘某所有。1993年农村宅基地重新确认使用权时,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确认在刘某名下。2000年刘某在村里购得他人房屋一处后,房屋闲置。2001年经村委会同意,刘某与城镇居民赵某达成书面协议,刘某以一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赵某。2007年经村委会同意,赵某与村民范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赵某将宅基地房屋以25000元的价格卖给范某,赵某向范某交付了宅基地使用证。赵某及范某均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刘某于2008年提起诉讼,认为赵某系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房屋,请求确认其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赵某与范某腾退房屋。

赵某辩称已将房屋转让给范某,无法返回房屋,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范某辩称其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系善意取得,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其所有的宅基地房屋转让给赵某,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赵某购买房屋后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其对房屋享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赵某将诉争房屋转让给范某,因范某与刘某系同村村民,范某购买宅基地房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村委会对此也未提出异议,赵某与范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应属有效。虽然赵某系城镇居民,不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其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赵某将房屋转让给范某后,范某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亦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本案诉争房屋最后的交易结果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刘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回房屋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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