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宅基地使用证”,拆迁没有补偿
时间:2023-03-19 09:13:04 2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是的,因为原则上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但是在实际处理中,有的地区也会考虑到由于宅基地管理问题而导致部分农民有地无证的情况。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中就对没有宅基地证的拆迁补偿做出了新的要求:

在安置房方面,无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据《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依据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在建筑物补偿方面,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由此可见,没有宅基地证能否获得拆迁补偿还得依据当地政策来看。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限制转让是怎样的?

1、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殊性,由于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想要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向村委会申请,经过法定流程后可原始取得。

2、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由于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是不可以将宅基地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其他公民的。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之间流转、转让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有法定要求、限制:

1、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即同村的村民间买卖才有效,城镇居民或其他村村民购买宅基地在法律上均认定为无效。

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或其他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

3、转让行为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需由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市)国土资源局逐级审核,批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逐宗落实到户。

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随房屋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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