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户口簿、身份证;
②结婚证;
③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
③本人的结婚证;
④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注意事项
(1)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2)虚假离婚。对婚姻当事人来讲,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进行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了其个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然后在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的违法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
(3)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要求法院给予重新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性质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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