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办理离婚的,应当到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大陆居民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台湾居民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
3、本人的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大陆人和台湾人办理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大陆人和台湾人办理离婚的手续是:
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内地居民同台湾居民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后,应核实相关事项;
3、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30天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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