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投案自首需要哪些手续?
时间:2023-03-24 18:02:02 3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刑法)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当然还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满足法定要件才构成自首。

第一,“检察院批捕之后该人是能够继续取保在外还是需要关进去”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也就是“需要关进去,”不再取保候审了。

《刑诉法》第六十八条:

第二、“检察院觉得案子有查得不详尽的地方是由检察院继续审还是针对检察院提出的问题交由公安继续审。”

——不批准逮捕,通知公安机关侦查。

《刑诉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三、“批捕之后是什么程序报捕到批捕一般几天。”

——批捕之后就是侦查。报捕到批捕一般七天。

《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四、“然后多长时间公诉,公诉完了是不是就该法院审理了”。

——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二至三个月,然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半个月。所以至迟三个月至三个半月才能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就该法院审理了。

《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五、“如果法院判实刑或缓刑是不是就不用交罚金了如果判罚金如果就是不交名下也没财产怎么办会不会改判实刑。”

——本罪的刑事责任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无论判实刑还是缓刑,都不会判罚金的。能否判缓刑,不了解详细案情是很难预料的。

《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中间都有什么程序大约各几天。”

——简单地说,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就是案件审查,开庭审理,宣告判决。一般情况下,从受案到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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