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邀请招标跟竞争性谈判区别
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有:概念不同、适用范围不同、适用法律政策不同、程序不同、谈判对象数量不同。邀请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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