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阅合同中关于违约金额度或计算标准的具体约定,并依据此进行合法维权。在商品房交易合同中,通常会针对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当合同一方因过失而违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依据合同所约定内容,向违约方索取相应的法律补偿。常见的情况是,合同会约定以每日为单位计算违约金,自违约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次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截止日为止的违约金。
2.对于权利方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不适当时,可以依法要求提高或降低违约金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经验,若当事人认为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以致不能承受,则允许其请求适度降低该违约金,而当当事人认为所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无法弥补其损失时,有权要求适当提高该违约金。因此,判断所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需要预先认定损失的具体金额,然后根据这个数据来决定是否有必要提出提高或降低违约金的提议。
3.在合同中未就违约标准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主张。例如,在商品房交易合同中,若双方均未违约,但其中一方因过失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如买受人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出卖方有权以未支付的购房总价作为基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损失赔偿额;反之,若出卖方未能按时交付使用房屋,则买受人有权以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违约金数额。同样地,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购房者有权以已支付的购房总价作为基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