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房者因购房行为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时,一般人寻求的最终解决途径就是付诸法律,通过法院依法裁决,但他们往往忽略了一种直接而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
仲裁解决法律纠纷的方式,对于一般购房者来说比较陌生。仲裁与法院审判的最大区别是一裁终局,能比较快速地解决法律纠纷,避免了上诉的复杂程序。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为当事人保守了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及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可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可以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通过选择自己了解的知名人士来居中裁判,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的距离感,从而保证仲裁裁决得以有效地执行。
但是,实践中以仲裁方式解决购房纠纷的例子却不多。究其原因,是购房者未能选择或签订有效的仲裁条款。尽管房地局和工商局统一印制的预售合同及出售合同文本中有购房者可以选定仲裁解决方式这一条,但购房者往往忽略这一选择权而把权利让给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往往把预先填入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合同文本交给购房者审核,购房者一般不表示异议。也有非常少的购房者尝试选择仲裁解决购房纠纷这一条,但却未明确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全名或只是写了根本不存在的仲裁委员会,如房产仲裁委员会,这两种情形均会导致仲裁形同虚设。如果苦于没有签订有效的仲裁条款,可采取以下补救方式:即在发生购房纠纷后,与开发商就该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协商,达成书面的有效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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