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能否随意解除股东资格?
第四条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理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作出决议,公司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公司股东的义务。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缴纳出资;
3。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出资义务:公司成立时,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代替货币出资的,其差额为实际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大会除可以各自缴纳出资外,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多缴出资。追加出资义务属于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即《公司法》未列明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即生效。
6。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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