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温补贴的标准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全国至少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未制定的分别为,河北、黑龙江、西藏、青海等四个省份。
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在这27个省份中,有13个省份发放标准为按月发放,另有14个省份按天发放。按月发放的地区中,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240元每月,浙江省为225元;最低的为山东省,为120元每人每月。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为贵州,8元每人每天,与天津相差2倍。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的多数为东部地区。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二、高-温补贴的享用对象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前者一般包括建筑工人、交警巡警、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人员、仓库搬运工等;后者一般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具体需要看工作场所的温度。像一些工厂的铁皮厂房,里面若温度超过33℃,也应发放高-温补贴。
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对是否应发放高-温补贴存争议,则可申请劳动仲裁,同时“谁主张谁举证”。
中暑可算工伤,防暑降温饮料与高-温补贴不互抵。
“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同时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冲抵高-温补贴。”据介绍,用人单位必须按要求同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补贴,仅仅只提供十滴水、藿香正气水等防暑药品,或绿豆汤、凉茶等防暑饮品是不能代替高-温补贴的。
“高-温补贴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据介绍,如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却将高-温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此行为侵害了职工合法利益。遇到此类情况,劳动者请及时向劳监部门投诉。
此外,在高-温下工作中暑了也算工伤,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津贴。如出现企业拒不支付中暑治疗费用、工资等情况,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据介绍,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用人单位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
二、实行高-温补贴的意义
高-温天气不仅可能损害室外作业人员的身体,而且也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有统计数据表明,7、8、9三个月的安全事故占到全年事故的三成还多,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构成了严重威胁。当高-温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自然现象,越来越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时,它“烤”验的就不仅仅是市民,同时考验着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门的危机应急能力。
由此可见,高-温劳动保护和高-温补助应该得到法律关怀和制度保障,国家和各级地方立法机构应该尽快将一定条件下的高-温天气确定为自然灾害的一种,用法律来保障高-温天气下公民的健康权,明确高-温劳动保护的主管部门,并针对高-温条件下职工作业如何进行劳动保护给予具体规定,对从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热等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给予具体规定,对高-温劳动保护补助也予以明确,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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