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7月31日进入私人公司工作,试用一个月,签了试用合同(公司自拟),试用期后到现在没签合同,曾经10月11月两个月拖欠工资,到12月才给,老板曾提及迟些时候签合同,当时我不想签,因为看到拖欠工资,不会长做,接着1月2月再次拖欠,现在3月了,我与老板谈及工资问题,她再次讲迟些签合同,我提出将工资给了,就不做了,但老板到现在还没有给,更跟我说公司现在资金紧,我现在怕老板知道我有不干的想法后不给工资,该怎么办?另外,像我这样情况,还需要提前告之辞职吗?应提前多少天?
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你有权向老板要2月1日后的二倍工资。
2、如果你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和拖欠工资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辞职),不用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并且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的标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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