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之前需要满足以下几点前提条件:
首先,债务人必须存在侵害债权人权益的不良作为,例如故意拖延清偿应付债务、蓄意侵吞或恶意转移其自有财产以逃避其应负担的债务责任等等;
其次,必须是债务人自身拥有的特定类型的合法债权已到期且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实施和利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