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车行为所涉及的刑事犯罪类型,无疑属于犯罪案件中的普遍现象之一。
在针对这类犯罪行为的裁决过程中,司法机构往往会采取多元的惩戒手段。
首先,被告将承受刑事责任的惩罚,最典型的形式就是服役和罚没财产。
而在具体的量刑标准制定上,法官会依据罪犯犯罪情节的严重性以及其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判断与评估。
其次,对罪犯的犯罪记录也会被详细记载在案,这可能会对他们未来的工作生涯及日常生活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例如职业资格的限制、信用评级的降低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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