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延期索赔应及时邀请参建各方到现场调查、分清延期风险的归属;督促批复部门对有关细节作详细记录、由驻地工程师签认;各方积极协调配合,消除引起延期的因素、减少损失;审核索赔资料,积极与监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工程延期的原因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6、发生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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