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夫妻双方共同签订且约定明确的书面合议,将婚后的财产划分为各自独立拥有的部分,这是具有充分法律效应的。
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对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对他们各自都有着严格的义务与责任性约束,也就是说从签署承诺的那一刻起,甲乙两方就需紧密遵守这份财产划分协议中的各项条款细节,按其所描绘的财产分配图景来明确每一项财产的真正所有权。
当某一方依据约定获得了相应的财产时,他有权自由处置这些财产,不受他人干涉和限制;
同时另一方也应当尊重前述财产所有者的权益,不得擅自处理自身并不拥有支配权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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